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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民法典第六编第一章:继承的一般规定
(22/12/02)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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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编 第二章:法定继承
(22/12/02)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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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编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22/12/02)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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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编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22/12/02)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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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编 第一章: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22/12/02)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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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编 第二章:损害赔偿
(22/12/02)
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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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编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22/12/02)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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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编 第四章:产品责任
(22/12/02)
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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