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进一步缩减公证服务政府定价范围,降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公证机构可在自主定价的基础上与申请人协商收费。政府指导价公证服务项目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规定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公证服务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公证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公示程序,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公证机构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由申请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摄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翻译、保管等发生的费用,以及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或者应当由申请人举证的事项,但申请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五、公证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监督职责,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证服务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 六、公证机构应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公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各盟市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公证业务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司法厅和发展改革委。 七、各地应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公证机构之间、公证机构与提供同类服务的市场主体之间开展公平有序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公证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证机构与司法行政、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鼓励公证机构开发电子公证平台,探索电子公证、网络公证,推进“一网通办”,降低公证服务成本。 八、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一、下列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自然人申办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犯罪记录、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文相符、文书上的签名(印签、日期)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按每件150元收取。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的证明资格、资信、章程、决议、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签名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按每件500元收取。 (三)证明自然人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按每件400元收取;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按每件600元收取。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按每件200元收取。 (五)证明离婚、收养、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按每件300元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证明自然人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按每件800元收取。 二、下列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证明合同(协议)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4%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和遗嘱检认 1. 房产类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按房产面积收费的具体计价方式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公证服务费。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应按房产标的额和房产面积两种方式计费的从低原则选择。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2.非房产类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1.0%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8%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3.遗嘱检认 遗嘱内容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按1000元收取;遗嘱内容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办理遗嘱检认申请人在同一公证机构再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按每件500元收取。 4.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5.已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再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的,按每件300元收取。 (三)提存公证 标的额1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执行证书 1.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2.执行证书以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3.主债权文书与担保债权文书公证涉及两个以上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均可管辖的,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单独办理其中的赋予主债权文书或者担保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按主债权文书收费标准50%收取;执行证书由不同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分别出具的,按第(四)条第2款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一)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办理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公证事项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二)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30%。 (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证明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40%。 (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20%。 (五)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年满80周岁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免的公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费用 公证书副本费按每本20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