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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和公证处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11/15 点击次数:2686 作者:森和公证处    来源: 森和公证处

一、本处执业区域范围呼和浩特市辖区范围内

二、本处办理公证业务范围:国内公证、涉外公证、涉港澳台公证

三、本处公证服务时间:

1、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下午17:30(中午无休正常办证)。

2、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1:30 下午 14:3017:00

四、本处办证点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曙光大厦

五、本处联系方式:

接待大厅电话:0471—4679333  6355611 

业务一部电话:0471—6355601

业务二部电话:0471—6355607

业务三部电话:0471—6355609

业务四部电话:0471—6355610  6355602

业务五部电话:0471—6355605 

邮箱:senhe_2018@163.com

网址:www.senhegongzheng.com

六、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清单按照司公通〔202115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3. 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 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自然人申办)一般事务性委托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声明

(一)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二)商标转让声明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商标权利证明;

3. 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履行相关决策、

审批程序的证明及依据;

4. 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遗嘱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 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 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 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出生(婚生子女)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证明;

3. 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六、学历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学历证明。

七、学位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位证明。

八、资格

(一)法人资格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九、(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纳税证明。

十、证书(执照)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十一、文本相符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十二、合同(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收养协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 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四)解除收养协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收养关系证明;

3.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五)抚养协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 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 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六)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 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七)(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 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4. 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员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 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公司章程、出生、学历、学位、资格、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本相符公证,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不动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況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部门档案等。

 

七、公证收费标准:公证收费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一、下列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自然人申办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犯罪记录、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文相符、文书上的签名(印签、日期)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按每件150元收取。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的证明资格、资信、章程、决议、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签名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按每件500元收取。

  (三)证明自然人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按每件400元收取;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按每件600元收取。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按每件200元收取。

  (五)证明离婚、收养、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按每件300元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证明自然人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按每件800元收取。

  二、下列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证明合同(协议)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4%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和遗嘱检认

  1. 房产类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按房产面积收费的具体计价方式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公证服务费。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应按房产标的额和房产面积两种方式计费的从低原则选择。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2.非房产类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1.0%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8%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3.遗嘱检认

  遗嘱内容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按1000元收取;遗嘱内容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办理遗嘱检认申请人在同一公证机构再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按每件500元收取。

  4.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5.已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再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的,按每件300元收取。

  (三)提存公证

  标的额1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执行证书

  1.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2.执行证书以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3.主债权文书与担保债权文书公证涉及两个以上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均可管辖的,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单独办理其中的赋予主债权文书或者担保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按主债权文书收费标准50%收取;执行证书由不同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分别出具的,按第(四)条第2款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一)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办理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公证事项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二)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30%

  (三)办理与领取抚恤金、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证明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40%

  (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20%

  (五)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年满80周岁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免的公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费用

公证书副本费按每本20元收取。

八、减免公证费用条件:

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四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用。

九、公证书出具时限要求:

依据《公证法》第三十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十、不予办理办理公证情形:

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一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对申请公证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事项违背公序良俗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十一、终止公证的适用情形: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终止公证情形为: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扰、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十二、法律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依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十三、执业监管部门及投诉电话0471-6649607

责任编辑: 张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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