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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普法之二十六:什么情况下签订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
发布时间:2020/12/31 点击次数:2439 作者: 来源: 包头市宏鉴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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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单位或者个人将自己的东西无偿赠与他人所有,尤其发生在亲属之间比较常见。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赠与,双方为此签订的书面合同,就是赠与合同。如果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赠与人又后悔了,不想把原想赠与的财物向受赠人进行交付,但受赠人却要求赠与人必须进行交付,法律到底是支持受赠人还是支持赠与人的这种行为呢?
现行的《合同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此规定是基本相同的,《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较《合同法》规定来看,增加了依法不得撤销赠与合同的“助残”情形,更加限制与完善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进一步保护了特定人群的受赠权利,更加规范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赠与有风险,决定需谨慎”,我们在签订相关赠与合同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
责任编辑: 张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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