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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普法之二十四:物业服务人能采取停水、停电、停暖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0/12/23 点击次数:1942 作者:    来源: 包头市宏鉴公证处
  张三在我市的某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装修入住后不久,因其孩子在外地上学,张三夫妻俩基本上在外陪读,也不经常回该小区居住,只是偶尔在孩子假期回来住一段时间。张三感觉自己一家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不在该小区居住,也没有享受小区物业服务所带来的便利,就没有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经理多次通过电话向张三催要物业费,效果并不明显。最近,物业公司准备书面通知张三,要求其支付所欠费用,逾期未付,将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暖,只至其支付物业费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张三自负。张三在收到该物业公司的书面通知后,向公证员咨询,自己没有足额支付物业费有依据吗?物业公司可以采取通知中所提到的方式来催收物业费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交纳物业费所产生的矛盾并不少见,如何才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现行的《物权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只是在第83条这样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规定却相当明确,该法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样的规定,使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但自己享受权利不得以侵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由此可见,《民法典》的规定明确、具体,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责任编辑: 张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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