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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普法之二十三:旅客购买车票乘车时可以挑选座位吗?
发布时间:2020/12/19 点击次数:1790 作者:    来源: 包头市宏鉴公证处
  每逢春运或者暑运,旅客流量激增,导致旅客出行的需求不能完全满足,有的旅客不按自己所购买的车票信息乘坐相应的座位,和别的旅客玩起了“抢座位”的“游戏”,更有甚者面对持有自己所座座位车票的旅客当起“霸座”者,还振振有词,大谈所谓的先来后到。哪么,法律对这类不按购买的车票上载明的座位信息去对号入座旅客的这些行为有无相应的规定呢?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确实找不到对号入座的规定,对号入座在很大程度上是旅客们约定俗成的惯例,多少年来人们一直遵守着,现行的《合同法》第294条的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但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充分考虑了现实生活的需求,将对号入座上升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不守规矩者再不能任性所为,让人们即使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也要依法行事。《民法典》第815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通过旧法与新法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的规定更加接地气,更加规范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因为她是我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们一定要学好、用好。
责任编辑: 张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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