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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普法之二十二:法律支持“父债子还”吗?
发布时间:2020/12/13 点击次数:1935 作者:    来源: 包头市宏鉴公证处
  甲乙夫妻俩共有三个儿子,其中长子小甲生活富足,衣食无忧,其他俩个儿子生活一般。甲乙夫妻现均去世,俩人生前因生意经营惨淡,欠下远房亲戚丙1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三个儿子对父母甲乙名下有一套住房至今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该房产仍然登记在甲一人名下,但小甲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丙现在想要回甲乙所欠自己的10万元欠款,因小甲的履行能力没有问题,丙想通过法院诉讼,将小甲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小甲归还自己的10万元。丙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人民法院可以对他的诉讼请求支持吗?为什么?

  在上述案例中,小甲对甲乙生前所欠丙的债务在法律上没有偿还的义务,现行的《继承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此规定基本一致,前者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后者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的规定,我国均无父债子还等类似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只有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后,才有义务负责偿还,偿还的范围也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 张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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