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证处网站
今天是: 现在时刻:
服务热线:0471-4679333  
 
  网站首页
机构简介 公证动态 办证指南 公证法规 在线服务 公证案例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你当前的位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证处 > 首页 > 公证案例
《民法典》系列普法之二十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0/12/04 点击次数:1939 作者:    来源: 包头市宏鉴公证处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过多年打拼,名下财产不菲,仅房产就有5套,但均登记在甲的名下.当初双方谈恋爱时乙方父母因嫌弃甲系孤儿,不同意双方的婚事,为此甲一直心存芥蒂.现乙的母亲去世,父亲又患重病,在治疗期间已经家中花掉所有积蓄,但效果并不明显,甲不愿意继续为乙父的治疗提供资金资助,为此双方争执不断.乙想卖掉其中一套房产,继续为父亲看病,无奈所有房产都登记在甲的名下,甲又不同意转让房产.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怎样才能顺利出卖房产,为父亲支付医疗费用呢?

  按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照此规定,假如甲乙双方对外债务尚未履行,而且债务数额与其名下的房产价值相当,乙方想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为父支付治疗费的愿望就无法实现,但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乙遇到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通过诉讼实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愿望,然后顺利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为父亲支付治疗费用。《民法典》的规定,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加有效的平衡了各方利益,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证处
关注“森和公证”公众号
了解更多公证消息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与东二环路口东北角曙光培训大厦
接待大厅电话:0471—4679333 6355611
业务咨询电话:0471—6355601 6355602
金融服务电话:0471—6355607 6355609
家事服务电话:0471—6355605
保全证据电话:0471—6355610
涉外公证电话:0471—6355606
 
分享到:
打印本页】 【顶部】【返回上一页】【关闭本页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证处|呼市公证处平台,认证费用,快速,效率高,服务好 www.senhegongzheng.com
蒙ICP备18005423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08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16Bit 颜色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