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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普法之二十: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如何清偿 |
发布时间:2020/11/29 点击次数:3267 作者: 来源: 包头市宏鉴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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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需要,为保证甲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要求甲提供抵押物,甲找朋友丙帮忙,丙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处闲置的房产抵押给乙,三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20年3月1日,乙考虑到借款数额不大,甲的还款能力也没有问题,就未要求丙方与自己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在经营过程中甲因资金紧张,又向丁提出借款40万元,丙也同意继续用该房屋作为抵押物,丁考虑到丙的房屋面积70多平方米,现甲只欠乙10万元,甲的经济基础也不错,偿还自己的40万元应该是有保障的,遂同意了甲的借款要求,但要求丙方提供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三方也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20年4月1日,丙丁双方也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现甲因为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假如借款期限届满,甲的继承人没有能力按时向乙、丁双方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导致乙、丁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的继承人和丙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仍未主动履行,乙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处分丙的抵押物,哪么对于该抵押物的变现款项,乙、丙双方该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上述案例中,丙向乙提供的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丙向丁提供的抵押物则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将来享有实现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的费用后,剩余所得只能优先偿还所欠丁方的债务,剩余部分才能向乙方偿还,而不是按照债务形成的时间顺序来偿还。
综上,当事人之间发生借贷等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抵押物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一定与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对抗第三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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