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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普法之十九:公园里的树木折断造成晨练的群众受伤,谁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11/25 点击次数:1416 作者:    来源: 包头市宏鉴公证处
  近期,我市进入雨季,不时出现狂风暴雨,给燥热的夏季带来了一丝凉意。雨后的公园里,空气格外清新,锻炼的人们也越来越多,如果我们在锻炼的过程中,遇到树木折断又躲闪不急,不小心造成我们的人身伤害,如果受到伤害的群众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完全归责于树木本身的原因,哪么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我们到底该找谁担责?

  这个现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可能遇到,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将类似问题罗列清楚,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的就明确具体,该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是要求我们相关的公园管理处或者园林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日常林木生长的检查管理,发现有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有义务必须去修剪、摘取或者移除,否则一旦损害结果发生,涉及到的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反之如果其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即使遇到类似情况,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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