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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和公证处金融公证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发布时间:2018/11/17 点击次数:2127 作者:    来源: 森和公证处

森和公证处

金融公证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证处是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国家司法部备案而设立的一家高标准、高起点的合作制公证处。为充分发挥公证为金融领域服务的传统优势,全面高效的为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性的一条龙公证法律服务,我处特成立“金融法律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将联合我市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不动产经纪机构、评估机构、有清欠资质的专业清欠公司共同组成,专门为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债权文书公证、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资信调查核实、代办各类抵(质)押登记、贷中实时提醒、后期协助催收、对经赋强公证的逾期贷款出具执行证书、全程协助金融机构执行逾期贷款、协助处置变现抵(质)押物等方面的服务,确保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经我处公证后所发放的借款能够得到及时全面回收,达到有效降低不良率、确保金融债权安全的目标。

 

森和公证处“金融法律综合服务中心”

主要提供下列服务

 

一、调查、核实借款人及担保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借款人及担保人婚姻状况证明、抵(质)押担保财产权属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可根据金融机构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调查报告。通过公证调查核实程序,达到避免出现通过虚假材料或假人真证等方式进行骗贷的行为,彻底杜绝借款人、担保人假签字、使用假印鉴或无授权情况下的签字。

二、办理各类金融合同公证及相关委托书公证、文书送达保全公证。

1、办理赋予各类债权文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还款协议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2、对我处办理的所有赋强公证合同均录入我处的借款到期自动提醒平台,定期向债务人发送还款提醒。对银行通知我处已形成不良的借款,我处会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及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公证催收通知”,积极协助银行催收欠款。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我处会及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并在执行过程中,我处会委托律师与法院沟通、协调,实时跟踪执行进度,确保我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尽快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为期房抵押的个贷借款人办理预告抵押登记转正式抵押登记的委托书,受托人为我处工作人员。以确保银行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依法设立并实现抵押权。

4、为借款抵(质)押人办理委托代办抵(质)押登记的委托书公证,受托人为我处工作人员。以此确保抵(质)押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杜绝通过假抵(质)押登记骗取银行贷款。

5、根据金融机构需要,对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等文书的过程提供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三、提供全面的、专业的法务咨询。

协助金融机构设计起草各类合同、债权文书、法律文书,帮助金融机构复查审核各类合同、债权文书、法律文书的合法合规性及填写的准确完整性,为金融机构提供全面的、专业的法务咨询。

四、提供协助或者代理银行立案、垫付前期相关费用的服务。

我处对所出具的执行证书将派专人协助银行或者代理银行到法院立案;在执行程序中对应当由金融机构先行交付的评估费、拍卖费、周转房的租赁费等费用,我处可先行垫付,待法院依法拍卖担保物后,再由我处收回。垫付前期费用的条件、范围、收回方式等需由金融机构与我处另行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五、提供律师代理服务及案件跟踪服务。具体运作方式如下:

1、我处将与擅长金融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并指定律师办理我处金融贷款强制执行公证的代理业务及跟踪服务。

2、由金融机构、我处及律师事务所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律师代理费在拍卖担保物后滞后收取,即: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将律师费列入执行标的,其实质是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待担保财产拍卖后,分配顺序为:由金融机构优先收回贷款本息;其次由我处收回为金融机构垫付的费用;最后,由律师收取代理费。如果担保财产拍卖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我处除承担不能收回垫付费用的风险外,还将承担支付律师代理费的风险。

3、在三方协议中应当明确:律师代理金融公证执行案件时,立案、评估、拍卖裁定、送达拍卖文书、拍卖公示、拍卖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

六、提供受让逾期债权本息的先行代偿服务。

对房屋按揭贷款,在借款人不按月偿还借款本息时,为了不影响银行的业绩,我处可受让按揭银行1-3个月借款本息债权,即:由我处将借款人所借本息予以偿还,按揭银行向借款人发出借款本息债权转让通知书,再由我处向借款人追偿按揭银行向我处转让的债权。

七、对已形成不良的借款,提供专业的综合清欠服务。

首先由我处及合作的有清欠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欠追缴催告,对有还款意向而存在实际困难的债务人提供专业的清欠方案,联合评估公司和经纪公司提供专业的抵(质)押财产或其它资产的变现处置方案,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反担保协议、委托协议、以资抵债协议等方式,综合协助借款人变现不良资产,快速清偿欠款。

八、为合作金融机构提供高效、快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1、我处在合作金融机构备置办理赋强公证、出具执行证书所需的证明材料清单,确保贷款客户在材料齐备时办理公证一次完成。同时,根据借款人的需要,我处提供上门服务、无休服务、延时服务,确保当事人能随时随地及时办理公证业务。

2、我处应当出具的公证书、法律意见书(或调查报告)一般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简单公证事项,当日出具;执行证书应在受理后十五日内出具。有特殊要求的,另行协商,加快办理。

九、承担瑕疵公证、错误公证的责任方式。

如因我处公证人员的过错,导致金融机构贷款不能收回,依法应当由我处承担赔偿责任时,我处将在责任明确后的五日内,通过中国公证协会向保险公司报送有关赔偿材料,及时赔付金融机构的损失。

十、与金融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制度。

1、我处将指派专人与金融机构客户经理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相关信息。

2、我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某些贷款的操作程序等存在不规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会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法律建议书。

责任编辑: 张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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